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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宜章县宜人公益协会
地 址:

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局院内

联系人:
周昭荣
13975783337
张淑女
13789107041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www.yzyg.org
邮 箱:
 
QQ 号:
1319973246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宜章支行
账 号:
18670901040011007
 
 宜章县志愿者(义工)协会章程(草案) 
文章录入:冬    更新时间:2010/9/6 22:25:51    点击率:35800
宜章县志愿者(义工)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宜章县志愿者(义工)协会 ,简称宜章义工或宜章志愿者。本会的英文名称为YIZHANG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Y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各界人士申请加入,经本会审核登记的会员组成,并经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服从党的领导,执行现行方针政策,立足宜章、服务社会、促进和谐、快乐自己 ”,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共青团宜章县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宜章县民政局对本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宜章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招募、培训志愿者;
(二)组织、推广志愿者工作;
(三)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加强志愿者工作研究;
(四)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志愿者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义务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承认和遵守《志愿者义工服务条例》和本会章程;
(五)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其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审核相关资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三)交纳会费(没有收入来源和有其他困难者除外);
(四)配发统一的志愿服务服装、证件及标志。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阅读本组织的各种资料,接受本组织的各类培训; 
(三)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索取其它利益;
(三)保密服务对象的隐私;
(四)不得以志愿者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和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务服务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志和其它物品;
(六)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本组织将劝退或开除该会员: 
(一)不遵守纪律,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对志愿服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未经本会授权,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者; 
(三)年服务累计不满10小时(本会未通知和未组织该会员开展志愿服务者除外)及一年内不交会费者;
(四)有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志愿者考核和表彰制度。
(一)本会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考评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志愿者的依据;
(二)本会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志愿者根据本会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他人生命财产损伤损失的,由志愿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本会支持受损害志愿者依法向加害人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冒用本会的名义、仿造本会的标志和有关文件,从事违法活动和造谣抵毁本会名誉者,本会将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本会将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会启动和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1/2以上的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会副秘书长、理事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名誉会长的聘任;
(六)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七)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八)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1/2以上的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数量应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会员当中有较高威信;
(三)年龄不低于22周岁、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权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经理事长授权,可以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人选;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捐赠(为保值、增值,社会捐赠的物品可以义卖);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 存款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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